一、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应予赔偿。
(一)违反操作规程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。
(二)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。
(三)工作失职、指导错误、纠正不及时或保管、使用不当造成损坏。
(四)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。
(五)属个人领用、保管、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。
二、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确实难以避免的,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,免于赔偿。
(一)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(如:仪器的检修、试运行等),使损坏属不可预见。
(二)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(如:缺陷、老化等)造成的损坏。
(三)由于其它客观原因(如:停电、停水、外接电源故障等)造成的意外损坏、损失。
三、低值(100元以上800元以下)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,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。赔偿标准为:
仪器设备已使用期 |
赔偿比例 |
机械产品 |
电子产品 |
1~3年 |
80% |
60% |
3~5年 |
50% |
30% |
5年以上 |
20% |
10% |
注:(一)单台仪器设备使用期,指仪器设备购置至损坏丢失的时间间隔。
(二)赔偿比例,指仪器设备原值的比例。
(三)购置日期及原值按仪器设备档案记录的日期及购置金额计算。
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,损坏、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,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,赔偿比例可以有上、下5%的浮动。通过院(系)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。
四、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(固定资产)的损坏或丢失,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规章制度执行。
五、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等重大事故,应先保护现场,由主管院长主持,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,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协同处理。
六、实验生活两用物品(包括个人借用、保管的微型计算机、笔记本电脑及外设、数码相机、手持通讯设备等)造成丢失、损坏的,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、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:
(一)购置一年之内:按原值的50%~100%赔偿
(二)购置一年以上,两年以内:按原值的40%~80% 赔偿
(三)购置两年以上,三年以内:按原值的30%~60% 赔偿
(四)购置三年以上:按原值的20%~40% 赔偿
(五)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
(六)如因抢、盗造成的损失,凭公安机关出据的相关证明,免于赔偿。
七、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,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,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。